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鉴定是不同的学科,是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做出评定。法医常通过已经固定的物体进行如尸检、标本检查等来认识伤害程度、性质、死因的病程改变、损伤以及其他,其最大的问题就是用单一且固定的模式来推定复杂多变的临床变化,显然因立足点不同,常得出和医疗事故鉴定不同的结论。
法医与医学鉴定所依据标准不同导致的矛盾与差异,只能由符合时代、相互协助、解决有关问题的专家做出恰当、客观的医学结论,这结论才可能供非专业的法官取舍。何种鉴定效方式效果好,不能一概而论,而是由准确度而定。关键在于法官是否明白对医疗事故是临床医疗行为进行评价,而司法鉴定只是对结果进行鉴定。
因此,应将目前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双轨制变成一轨制来克服这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