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认为甲院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体现在依据患者病情,有就地抢救指征,但院方违背有关医疗法规的规定,将患者转往外院,短期发生脑疝,致使不良后果。甲院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市级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法院的委托下举行了专家咨询会,其结论仍认为甲院存在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床位不足不能成为转院理由。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判决甲院对其过错行为致使患者未能及时治疗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今后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5万余元,法院同时判决今后护理费47万余元,由甲院每年向患者给付9仟余元,至今后护理费总额支付完毕时止,或至患者康复、死亡为止。
[评析]
患者是否应就地抢救,转院是否违法:
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中指出"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病人,应立刻直送手术室"。所以,只要患者有就地抢救指征,就不能转院,转院就违法在本案中,患者在甲院时颅内出血量为40毫升,应就地抢救,正是因为转院,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手术时出血量150毫升,形成脑疝,因此,甲院的转院行为不合法。
2、他们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实上虽有前后关系,但却是二个不同的案件,二个案件中的责任各不相同,各有各的责任,甲院应独自对其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3、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基层医生论坛" J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其鉴定结论有助于法院认定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应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应依据《民法通则》看责任者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院的过错已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故其应依据《民事通则》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转院时,有患者朋友签字,签字者是否应承担责任,该签字能否对医院构成免责: